从《旅游法》实施开始着力提升休闲品质

2013年09月30日04:19  南方都市报

  “十一黄金周”临近,和往年相比,今年的黄金周有一个最大的变量,这就是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旅游法》。对旅游者来说,《旅游法》会给他们带来什么?

  “合同中明明写的是四星级海景房,实际却是正在参加四星级评比的三星级酒店”“一下车导游就带我们去购物,卖场中大部分商品大降价,回来一比较才知道这些打折商品不仅价格高,质量也差”……旅游本来是为了放松和快乐,但这些闹心的事情,中国的旅游者又有多少幸运地从未遭遇呢?

  除了“强制购物”“零负团费陷阱”,说涨就涨的景区门票让人怒火中烧却又无可奈何,而游客投诉难、索赔难更一直是最头疼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而游客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只得忍气吞声,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的事件也不新鲜。

  《旅游法》的出台,上述旅游乱象能否得到遏制?关于景区乱涨价,《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关于“强制购物”和“零负团费陷阱”,《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从这些法条可以看出,《旅游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除了这些针对性法条,《旅游法》还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要求严格履行权、受尊重权、救助保护请求权、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等多项旅游者权利。而一旦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即使这种权利未必会被他者损害,但至少提供了维权的依据。《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重大意义,盖在于此。

  在《旅游法》正式实施之前,其影响已开始显现。媒体报道,许多旅行社取消了购物环节,团队游几乎所有线路价格均有调整,线路最大涨幅超过100%,一些导游则表示“回扣没了,日子不好过”。一望即知,团队旅游价格的上涨不过是因为过去旅游者的消费在暗处罢了,属于价格水平理性、正常的回归,而一些导游的悲叹则表明在法律规范之下,行业必将迎来市场的淘洗。但几乎与此同时,也有让人意外的消息,有媒体披露,导游不让购物反遭游客投诉,而一项调查显示,六成多的网友反对《旅游法》中的禁止指定、强制购物条款,因为“如果取消全部购物行程,自己不知该去哪儿买东西”。

  针对这一争议,专家从法理上的回应肯定是必要的。其实《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其所限制的只是旅游经营者单方面的指定乃至强制行为,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也没有牟取不当利益,为什么不能购物?

  但从另一个角度,旅游者“如果取消全部购物行程,自己不知该去哪儿买东西”的困惑,似乎又见证着中国式旅游升级之难。近几年来,“从观光式旅游向休闲式旅游转型”是业界耳熟能详的口号,但是现实中的国人几乎仍然是匆匆而来匆匆而去,于是购物便往往成了旅游中最重要的事项和最大的成果。

  旅游是为了感受自然人文之美,体验休息闲暇之趣,而不是为了向人夸示曾经到此一游,更不是为了买东西,什么时候国人的旅游可以臻此境界,国人的休闲文化品质可以得到有效提升?这当然不是一部《旅游法》可以规制的,它需要观念的转变,也需要政府更加重视公民的休闲权。

(原标题:[社论]从《旅游法》实施开始,着力提升休闲品质)

(编辑:SN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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